慈善会章程

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妇女普惠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妇女普惠慈善会。
Puhui Charity Association of Shiwan Town,Chancheng District,Foshan City
     第二条  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妇女普惠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石湾镇街道社会各界乐善人士自愿组成,是联合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救助、帮扶辖区内困难家庭妇女儿童,促进社会和谐与家庭和谐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妇联、登记管理机关禅城区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魁奇二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慈善社会公益活动,定向帮扶困难家庭(低保或临界低保)妇女儿童、居住在辖区内的困难流动妇女儿童。
(二)开展助学帮扶,对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开展助学帮扶。
(三)组织会员和辖区内妇女儿童参加素质提高培训及交流联谊等公益活动。
(四)对发生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的困难家庭妇女儿童进行紧急救助。
(五)接受主管单位和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六)开展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或声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本会顾问或名誉职务。
本会聘请的顾问或名誉职务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本会聘请的顾问及名誉职务的资格与程序,由本会理事会议定。
第十三条  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1000元,具体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会费每年交纳一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期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通知仍不改正,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以下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情节严重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散播对本会有不良影响谣言的;
(二)利用本会招摇撞骗、或严重损害本会声誉的;
(三)入会后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十六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按选举得票的多少确定。
会员代表按会员总数的30%确定;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等。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的产生,由本届理事会在期限届至前六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成员数量设置为11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决定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人选;
(十一)决定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报酬事项;
    (十二)对捐赠事宜审核认定并组织落实,向会员台通报情况;
(十三)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全体与会理事及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或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部分成员,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常务理事(若干)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全体与会理事和监事共同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会成员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副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业务主管部门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妇联推荐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秘书长可以是专职或兼职;
(五)入会前后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配合会长工作,并在会长、本会章程、理事会决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或会长因各种原因无法行使本章程规定行使有关职权时,由理事会确定相关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职权,直至新的会长继任者产生或原会长可以履行职责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及解聘权。
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会员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秘书长可为专职或兼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三十八条  本会届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
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内部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以及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受赠的社会捐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
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本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开展的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  本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面向本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本会开展此项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